被保险人隐瞒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是有权拒赔的。但是保单中的说法比较含糊,法院据此判定保险公司拒赔无效。
2003年3月3日,南京市民李女士为其丈夫刘某投保健康险。她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投保合同。合同约定其子作为第一受益人,李女士本人为第二受益人,受益人的受益份额均为100%,保险金额为50000元。签保单的时候,李女士在即往病史中被保险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作出了否定答复,刘某也在保单上签了字。
两年后,被保险人刘某去世了,李女士和儿子作为收益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是等来的却是一份拒赔书。保险公司查出,双方签订保险合同之前,被保险人刘某曾两次在脑科医院接受治疗,病因是“情感性精神障碍”。他们认为投保人在为被保险人投保时,故意隐瞒了被保险人的病史。
可是当收益人将保险公司告到鼓楼法院的时候,保险公司并不能为自己的抗辩理由进行明确举证。原因在于其保险合同中的精神病史提法过于笼统含糊。考虑到一旦判决可能会对自身不利,保险公司请求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调解。经过法院调解,最终保险公司补偿受益人12万元。
法官认为,精神病有广义和狭义之区别,何种程度的精神障碍构成医学上的精神病,在民间难以界定。以被保险人刘某第一次住院被诊断为“情感性精神障碍”为例,这实际上是一种抑郁症,许多人都会不同程度地出现这种症状。而保险公司在受理被保险人的投保时,并未就精神病史如何认定而作全面的告知说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