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我所有的大病险客户申请友邦保险公司大病条款说明信
根据中国保监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自2007年8月1日后,所有保险公司签订的重疾险合同,都应符合新规范。各保险公司纷纷按照上述《规范》,修改和更换重疾险产品。
对于在此前已经销售的重疾险保单,由于是按照保险公司自己的定义来判定重大疾病的,多多少少会与《规范》的范围和定义有所不同,所以各保险公司对老客户纷纷推出了从宽理赔的政策,以保护老客户的利益。友邦保险公司表示,对于已签发的和正在销售的重大疾病的保险合同,将遵循有利于客户的原则进行理赔,即对于2007年4月3日后首次提出索赔申请的,只要该索赔之疾病的理赔条件,符合其投保的保险合同定义,或该被承保的疾病符合行业标准的定义,即认为其符合了该重大疾病的定义,并作出相应理赔决定,以保证客户的利益。
为了对客户负责,友邦公司对保险代理人作出说明,代理人可以根据已经购买了友邦重疾险的客户的要求,向公司客户关系处提出书面申请,请公司提供上述书面说明,并加盖公司公章。
按照上述规定,我于2007年7月,先后分几批,为我的所有的已经购买了友邦重疾险的客户申请了上述说明信。并逐一送到每个客户手上。
以下是该信件的扫描件:
这封信是友邦公司客户关系处写给我的,信的抬头是我的名字,信中注明了我的保险合同号,明确了友邦公司对我的上述优惠承诺,最后的署名盖了友邦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公章。所以我把这封信做为附件和我的保险合同放在一起,将来既使是几十年之后,我的孩子要用到这份保险合同的时候,也能明白我应该享有的优惠承诺。其他客户的优惠信也是一样的。
服务案例说明:
为客户拿个说明信本身没什么大不了的,而且这是以保险公司名义对客户的承诺,既使没有这封信的客户,在将来理赔时也会按照这个优惠政策执行的。但是,客户拿到了这封信,更能对这项也许几十年后自己才能享受到的优惠政策感到放心。按照旧定义的重疾险的老客户至少有上百万人,有多少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这种说明信,又有多少客户拿到了这个可能几十年后才能用到的说明信,我不知道,而我的客户是百分之百拿到了。这就是把售后服务做到极致的一个具体体现。
当我的一个客户拿到他的说明信时,感慨地对我说:“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活。我是在友邦和XX公司分别上了大病险的,当初就是怕只在一家上了,如果以后理赔遇见麻烦了自己吃亏,所以分在两家上,这样以后只要有一家赔我了,另一家就没话说了。买的时候你们两家都跟我说自己的保险公司是最好的,让我只在一家上就行了,我还是坚持分别上了。现在遇见这次保监会统一重疾定义,你们两家的做法一对比,我就看出高低上下了。你们两个都告诉我自己公司对老客户进行优惠保护,将来理赔的时候按照新老定义中对我有利的条款理赔,他是说完了就完了,而你是给我拿来了书面的说明,而且是有我名字和保单号并且盖了友邦公章的说明信,你们之间的差别让我看到了公司之间的差别。”
这个客户是那种为人谨慎的客户,在选择代理人为他服务的时候是很下了一番功夫的,我相信他选择另一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的时候也一定象选择我的时候一样慎重的,虽然对方只是用嘴把这件事情告诉他了,但我还是恭喜这个客户已经是很幸运了,毕竟人家还是跟他说了这件事。我自己也是在友邦和另一家保险公司分别有大病险的,在那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还是个很资深的经理,当初买那份保险的时候也是热情洋溢地多次上门办理全套手续的,以后也是和我夫人保持热线联系,但她连说都没和我夫人说过这件事。
重疾险是个人人必备的畅销险,北京应该至少有上百万客户拥有不同保险公司的重疾险。大家看了这个案例后,跟自己周围的人互相问问,问问新《规范》出台后,拿到老合同与新《规范》的理赔差别的书面说明没有。如果拿到了,恭喜你找到了一个对你负责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如果没拿到,那么建议你也别找自己的保险公司或代理人问了,否则听到一段类似“我自己的也没办”的话术你更窝火,你就直接打电话:010-67786715,找我韦峰吧,我也没办法为你补办这个书面解释,但以后你再遇到类似的问题怎么办?你让韦峰做你的保险代理人不就没这种担心了嘛,而且并没有让你多花一分钱啊,不管你是哪家保险公司的客户,不管你的保险上了多少,我都能为你提出合理的方案,让你在保费不增加或基本不增加的情况下成为我的客户,享受我的优质售后服务。
保险服务案例全程记录:(随时补充更新中。。。)
3、某法国客户的手术理赔案例:
2、某婴儿在外地住院的理赔服务案例:
1、为我所有的大病险客户申请友邦保险公司大病条款说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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