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布200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
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0957元(1746元/月)。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 不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同 和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按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48元)确定;丹阳、扬中、句容的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按不低于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由各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全市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按不超过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5238元)确定。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按原139号令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为1702元/月。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仍按原规定执行。
同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还转发了省《关于确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的通知》。根据该通知,2006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统一为20%%(个体工商户中的雇工个人缴纳8%%,雇主为其缴纳12%%),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其缴费比例比过去下降了3个百分点。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746元),最低可按不低于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8%%(即1188元)缴纳。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标准,由当地劳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拿出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朱殿月姜木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