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及相关配套文件,保持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就自谋职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接续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6年4月30日(含)前办理了失业登记,并于2006年6月30日(含)前申请自谋职业的人员继续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补助办法>的通知》(京劳社服发〔2002〕50号)执行;2006年5月1日以后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按《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服发〔2006〕45号)执行。
二、政策接续工作关系到我市新出台的促进就业政策能否落到实处,关系到首都稳定的大局,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要通过加强就业服务,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联系人:张延和
联系电话:63167574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