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原是某纺织公司职工,单位破产时一次性为我缴纳了养老保险费至退休年龄。现我在某外资企业工作,今年33岁,请问还能否参加社会保险?
答:这事较难处理。一方面,企业破产时,该女职工以后长达20年的时间尚未到来,工作事实尚未发生,为尚未发生的事实缴费,没有政策和理论依据。另一方面,企业破产为更好地分流安置职工,一次性为其缴足以后的养老保险费用,是合乎情义的,职工是坚决欢迎的,是件好事。正确地处理方式应该是,破产企业一次性提出该笔养老保险费用,预存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期每月划入养老保险费。其他社会保险费由该职工本人及其以后的用人单位共同缴纳。
现在,从理论上讲,该职工已经参加社会保险,就不能再参加社会保险了。但不让其再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以外的),则会损害她享受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的权利。从实际出发,只能对其变通处理,不允许她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使用同一社会保险号码,允许她继续参加其他社会保险。
他的工伤待遇应由谁承担
问:我单位一职工,在调入前曾在石棉矿工作过,工种为采矿工。现在他被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石棉肺Ⅱ级,本人工作正常。他的工伤待遇应由谁承担?
答:《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因此其得石棉肺的具体情况在职业病诊断书中应该载明。《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因此如果你们有证据证明该职工的石棉肺就是在石棉矿造成的,则其待遇由石棉矿承担,否则就应由你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