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记者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获悉,本市将对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范围包括养老、失业和医疗等三项社会保险。
此次补贴的标准是:对按照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规定费率,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以本市最低缴费基数、医疗保险以个人缴费规定基数计算的缴费部分,给予三分之一的补贴。
其中零就业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和单亲母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补贴三分之二。
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本人及其原工作单位曾参加失业保险,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且进行了就业登记;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按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有关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履行缴费义务。下列人员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的;实现其他方式稳定就业,且劳动报酬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人员。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进行就业登记后,可持《就、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及家庭收入说明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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