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单位:市医疗保险事业处
(一)政策依据
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鲁劳社[2001]10号)、《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治疗项目目录》、《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莱芜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莱劳社发[2000]30号)、《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莱政办发[2002]20号)、《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莱劳社[2003]3号)。
(二)工作程序
1、住院医疗费审核。 定点医疗机构每月10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上月参保人员住院通知书、特殊医疗审批表、住院医疗收费明细表等相关资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0日前审核完结。审核中发现的违规费用,从当月拨付的医疗费中扣除,并下达处罚通知单。
2、转诊转院医疗费每月报销一次;特殊疾病医疗费每半年审核报销一次,时间为每年7月和次年1月。参保单位将参保患者的门诊、住院病历复印件、复式处方、有效现金收据等有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当月内审核完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