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日益严重的农民看病难问题,从2003年开始,全国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了农民自愿参加,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民共同筹资,以大病补助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截至2005年12月,全国已有678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覆盖人口2.36亿人,共有1.79亿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参加率为75.7%。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就诊率和住院率均明显提高,就医经济负担有所减轻,因病致贫、因贫返贫问题有所缓解。(研报揭露“黑嘴”“乱喷”真相 调查揭密:散户惨败之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从2006年起,中央和地方财政较大幅度提高补助标准,到2008年在全国农村基本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体现了中央要把新型合作医疗惠及全体农民的决心。可以肯定,这一任务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实现。但仅有面上的扩张是远远不够的,目前有些试点地区在实际推行过程中封顶线太低,仅有区区几千元,门诊仅报销几元,陷入了“大病保不住、小病顾不上”的两难境地,一些重病农民尽管参加了合作医疗,但最后不得不放弃治疗。 受益质量的不高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因此,如何在扩大覆盖面与提高受益质量之间寻找最佳结合点是在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基于此,我国保险业应积极开发与“新农合”相配套的医疗保险产品,各家保险公司应因地制宜,开发出一种以当地“新农合” 封顶线为免赔额的医疗保险产品。根据目前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最高保险金额可分为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三个档次,不同的档次收取不同的保险费。由于这种产品的免赔额高,且是一种保障型产品,保险费率相对较低,一般农民可以承受。为了避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应充分依靠当地政府,争取把此产品作为“新农合”的补充保险,实行统保,由政府有关机构在收取农民参加“新农合”费用的同时,代理收取补充保险费。由于节约了保险公司人力和物力,保险公司应按一定的标准支付代理手续费。
与“新农合”相配套的医疗保险产品的开发,一是可以为政府分忧,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二是可以解决农民大病医疗的费用问题,避免因病致穷、因贫返贫;三是可以扩大保险市场规模,有利于做大保险业;四是可以为保险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有利于做强保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