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意外、医疗保险时,如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步。因为,投保人稍有不慎,就可能给自己埋下一颗“定时地雷”,成为保险公司今后拒赔的“完美”理由,而这些理由偏偏又是合法的!
【本期人物】
卜成功:拒赔案例中的被保险人(也是投保人)
代理人:卜成功的代理人
吴辛:拒赔案例中保险公司代表
甄士华:资深寿险顾问(化名)
一例医疗险拒赔案……
34岁的卜成功(化名),两年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综合个人意外保险(包含疾病给付责任),每年缴费801元,保险合同于2004年12月30日生效。2006年2月6日,他因“右扁桃体术后残留”入住广州某医院治疗,医疗费一共花了2696.00元。出院后,卜成功整理好相关资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数日后,经过调查,保险公司以“带病投保”为由,向他发出了“不予赔偿”的通知。
——买保险需要实事求是。
关于案例的各方陈述
吴辛:他是带病投保!
拒赔卜成功的原因是他“带病投保”。
健康险合同中,通常都有一条规定,“不承保合同生效前的任何疾病或症状”,就是为了避免客户“带病投保”的道德风险。卜成功的保单2004年12月30日生效,但我们向医院核实,他2006年2月6日入院病史为“2年前行双侧扁桃体摘除术,术后右侧区感染,出现异物感,且症状持续存在”。很明显,疾病症状首次出现的时间在合同生效之前,不属于约定承保范围,所以,相关治疗费用也就不予赔付。
卜成功:从来没人提醒我!
收到“拒赔通知”后,我很不理解保险公司的做法!
七八年前,我确实在老家包头市某医院做过一次扁桃体手术,因为时间太久远,又是一个很小的手术,连确切时间也不记得了。2004年购买医疗保险时,我也没想到这件事,代理人当时也没问过我“是否患过扁桃体疾病”。
至于这次在广州治疗时病历上写的“2年前行双侧扁桃体摘除术”,那是因为我在向医生叙述病状时,只是回忆性表述,是比较模糊的,并不表明这是一个很确定的时间。
两年来,我已经缴了好几期的保险费,在此期间,也从来没人告诉过我说扁桃体疾病不在承保范围内。现在,真要理赔的时候,才说我不符合规定。难道这几年来,我的保险费都是白交了?
代理人:我两头受气!
我既要维护公司的利益,又要为客户争取赔偿,夹在中间很为难!
2004年在填写投保单时,我问过卜成功“以前有没有得过病”,他回答说“没有”,我就在投保单上的告知项目上都选择了“否”,然后给他确认并签了名。一般来说,我们在询问时,不可能把投保单上所列的每种器官的疾病都问一遍,比如说问客户“你牙痛过吗?感冒过没有?得过咽喉炎吗?有过什么什么吗……”实际上,只会就一些常见的大病作简单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