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健康、稳定发展,我市从元月1日起对部分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
一是启用2005年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新的《药品目录》将乙类药品个人负担比例分为50%、30%、20%、10%、5%,离休干部、伤残军人使用50%、30%乙类药品减半负担,使用20%、10%、5%乙类药品个人不负担。新的《诊疗项目支付标准》将乙类诊疗项目负担比例分为50%、10%,离休干部、伤残军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负担比例负担。二是调整门诊特定项目诊疗和用药范围。三是调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范围。调整后的补助范围为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市特约医院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白血病、重症尿毒症患者透析治疗和肝肾移植患者抗排异治疗门诊专项费用中个人自负的基本医疗费用,包括起付线、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基金报销的基本医疗费用中个人按比例负担的部分和限额外个人负担的部分,补助条件及补助标准、支出渠道不变。今年的补助程序暂采取年终统一审核补助的方式。同时,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最高限额由30000元调整为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