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医疗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和谐的医、保、患关系,我市从即日起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中实施医疗保险定岗医师制。
医疗保险定岗医师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2000年10月启动以来,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健康平稳,目前参保人数达到33万人,实现了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医疗服务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着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推行医疗保险定岗医师制度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医疗行为,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服务的目标。
据了解,定岗医师制的确定,是各定点医疗机构将本定点医疗机构中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上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经过严格审查后,确定该定点医疗机构的定岗医师数量,并对确定的定岗医师统一编号,实行动态管理。据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岗医师资格证的医师进行严格的管理,对于违反医保有关规定行医的,一经查实,给予严厉处罚,直至取消医疗保险定岗医师资格。定点医疗机构被取消资格的定岗医师达到核定医师总数的5%,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