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有医疗保险公司与医生签订合作条款,限制普通科医生的病人覆诊率须低于一成,即100个病人中,少于10人可获覆诊;又限制专科医生覆诊率要少于一成半,医生转介病人看专科人数亦要少于一成。另外,验血、照X光等化验以及开药均设限制。有人认为此举可能影响病人权益及危害病情,向医务委员会投诉,医务委员会日前不点名批评被医生投诉的保险公司,指合约内容危害病人健康,签订合约的医生若违反专业操守,最严重可被吊销执照。
是次事件可以说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医务委员会指涉及的医疗保险公司在香港具有影响力,市场占有率亦相当高,与医生及医疗集团签订的合约条款并不合理。委员会道德事务委员会主席方津生批评,医疗保险公司对医生的专业判断施加限制,损害病人利益。
保 (亚洲)董事总经理马明安回应指,合约条款只是指引,若超出条款的规定,只要解释合理亦会被接纳。他更称,指引并没有对医生构成压力,资料显示,在2,200名网络医生中,只有2至3名医生因合约条款问题不再和保续约。
现时,根本的解决方法是在控制保险公司、医疗集团成本及提供医疗服务之间取得平衡,不能单方面指摘保险公司、医疗集团或医生。
由于现时的规管只限于医生本身,对户用他们的医疗集团或保险公司没有适当的规管,医生处于专业操守与完成合约要求的夹缝中,不仅影响专业服务,更对购买保险者不公。应对之策,首先是对医疗集团或保险公司要有适当监管,令其在控制成本及提供医疗服务之间取得平衡。
另一方面,是次亦暴露出保险产品透明度不足,故应有相应措施,令保险公司、医疗集团提高透明度,令市民有知情权、选择权。
首先,医疗保险公司应向客户说明承保范围,包括次数和其他限制条款,这是避免矛盾和争拗的重要措施。在商言商,医疗保险公司推出各种医疗保险产品,保费并不相同,对承保范围作相应的限制条款是必要的,医疗保险公司也有必要同医疗集团订立转介合约指引。投保人期望所付金额得到相应的服务,是合情合理的;医生按指引提供相应服务,也无可厚非。关键是投保人对此要心中有数,若有关服务超出限制,医生可以开诚布公,投保人也可以寻求其他服务。监管机构有必要检讨现时要求保险公司公布给客户的服务资料,增加资讯透明度,并指导市民查询保险服务有没有任何服务限制或上限。
其二,医疗集团也要有透明度。据反映,影响医疗成本的重要一环是医疗集团行政成本过高。医疗集团在不受监管的情况下兴起,问题不少,行政费用过高就是一个表现。对此,可借镜外国的经验,要求医疗集团公开披露行政费用,并加以限制,以免集团任意收取过高的行政费,而影响实际投放在治疗的资源,加重整体成本。医疗集团的医生也应把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公之于众,向投保的病人说明,按章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