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一名在某保洁公司任职的保洁员,其日常工作时间为早5时至下午4时。不幸的是,在2023年3月13日清晨6时13分,张某在清扫其负责的路段时遭遇了一场交通事故,与一辆重型货车相撞,当场不幸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在这起事故中无责任。
然而,当张某的家属希望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时,却遭遇了保洁公司的拒绝。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张某生前曾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费,作为交换,公司每月会在其工资中额外发放150元作为补助,因此,公司认为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张某自行承担。
面对公司的拒绝,张某的丈夫决定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处理结果与解析
人社局在接到申请后,经过认真审查,最终认定张某所受的伤害为工伤。
对此,我们进行如下解析: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协商来放弃。同时,工伤认定的标准并不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一旦其员工被认定为工伤,该用人单位仍需依法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本案中,人社局对张某的工伤认定是符合法律法规的,保洁公司应当为其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不能因为张某生前曾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费而免除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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